未签订采购合同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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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拟定一份详细的合同,可以保证双方的利益不会受到任何损害,如果我们不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合同,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权益被忽视或侵害,下面是好美篇小编为您分享的未签订采购合同8篇,感谢您的参阅。

未签订采购合同8篇

未签订采购合同篇1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

如果合同主体不合格,那么所签订的合同书无效。在谈判正式开始之前,要认真搞好主体审查,看对方有没有资格做这笔交易。看对方的营业执照,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如果他有担保人,也要调查担保人。

一般来说,重要谈判、签约人应是董事长或总经理或企业法人,但是,对于具体的业务谈判,出面签约的可能是某业务人员或推销员等,这时候,也要检查签约人的资格。如了解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常见的有授权书、委托书等,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时效性。

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一定要一丝不苟,切不可草率行事。对签约的另一方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对方具体情况是十分必要的。另外,不能轻易相信对方的名片,有时候,名片头衔很大,实际上却是空的。此外在涉外商贸谈判中,要注意把子公司和母公司分开,若与子公司谈判,不仅要看母公司的资信情况,更要调查子公司的资信情况。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不负连带责任。

2.起草合同文本。

当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以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因为口头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文字,还需要一个过程。有时候,仅仅是因为一字之差,意思就有很大区别。起草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斟酌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并安排条款的程序或解释有关条款。所以,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并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

起草合同文本还需要做许多工作,例如,在拟定谈判计划时,计划确定的谈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起草合同文本,不仅要提出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及乙方应担负的责任和义务,而且还要全面而细致地讨论和研究所提出的条款。搞清楚在哪些条款上不能让步,在哪些条款上可作适当的让步,以及让步多少等等。这样,双方就拟定合同的草稿进行实质性的谈判时,就掌握了主动权。

3.合同必须有严密的条款。

谈判所涉及的数量、质量、货款支付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都必须严密、清楚,否则会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合同太笼统了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例如我国北方某企业向南方某公司购买了一批奔腾机芯的电脑,注明原机主要部件须为进口产品,而南方电脑公司提供的机器除机芯为进口产品外,其它部件均系国内组装产品。因为原合同用语“主要部件”表意含糊不确切,导致了本想购买一批进口主机的北方企业买了一批国内组装产品。

(1)签订的合同对商品的标准必须明确规定。

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专业标准的,按照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专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如果有其它方面的问题必须写明。例如,北京有一个单位与一家蔬菜公司签订的合同只有7个字:“大白菜20万斤。”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白菜损失了一大部分。在双方交涉过程中,因购货方没有明确质量标准,只能自食苦果了。

签订合同时,对于双方在买卖过程中所牵连到的商品,它的名称必须准确而规范。若国家统一了名称的用国家统一的名称,若没有国家统一名称的谈判双方应该统一名称,必要时还要留存样品。因为有时候一物异称,异物同称的现象是很普遍存在的。

(2)签合同不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复推敲敲,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条款有无重复,或者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对方钻了空子。

(3)合同必须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

在现实中许多合同只规定了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尤其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自然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另外,有些合同条款虽然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却写得十分含糊笼统。这样,即使一方违约,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

由于权利和义务是密切相关的,规定了双方承担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也是对签定合同双方的权利的保障,否则一方违约,另一方就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若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通过双方协议仍不能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违约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保修、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不合格的,在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仍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二、合同不明确如何处理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理想的合同应该是条款明确具体,以便于履行。但在现实中,一方是口头合同的大量存在,另一方面有些书面合同由于种种原因致使某些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给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很大的不便,也引发了不少纠纷。那么,如果遇到合同不明确的情况时该怎么办呢?

新《合同法》第61条明确规定对于合同不明确的情况,应当先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协议的,依照合同其他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用第61条的办法在实践中可能会有一定随意性,也就是标准有点“软”,如果依此不能明确有关条款的含义,那就要来“硬”的,即用《合同法》第62条来解决。第62条是针对那些常见的条款和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约定得欠缺或不明确所提供的一个法定硬标准,是确定当事人义务的法定依据。根据这条规定:

一是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这些标准的,按产品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现在我国大多数产品都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果当事人对产品的质量有特别的要求,要在合同中加以明确。有些产品确实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按产品通常标准来确定,如我国以前对矿泉水没有统一标准,但若矿泉水连普通自来水都不如,那肯定是不符合矿泉水通常标准的。所以,当出现质量约定不明时,供货方不要以此为自己不合格的产品来辩解,购货方也不必为没有标准而为难。

二是履行地点不明确时,按标的性质不同而定:接受货币在接受方,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履行地在法律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可以确定由谁负担,货物的所有权何时何处转移,货物灭失风险由谁承担等,在诉讼中,也是确定管辖权的重要依据,所以签订合同对履行地条款要特别注意。

三是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这里特别提醒债权人要注意诉讼时效,关于随时履行受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目前仍有争议,不过你最好在时效以内主张权利。

四是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履行费用是履行义务过程中各种附随发生的费用。在合同中应该考虑各种费用的分担,如果没有约定,视为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以上着重介绍了各种条款不明的法定标准,这些标准是根据长期交易形成的规律确定下来的,不管对谁有利和无利,都得按这个规定去履行。当然最好的办法是把合同订得明确一些。

三、合同生效期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经常看到这样一条款: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这类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订立就立即生效。然而,在经济交往中,还有许多合同并非一订立就立即生效。

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双方对合同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而合同生效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订立合同后合同何时生效,对于当事人主张权利履行义务至关重要。因为只有合同生效后才能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一是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约定权利的'同时,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二是一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合同条款成为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

新《合同法》对合同的生效时间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总括起来可分为三类: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二是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比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属登记,自办理登记手续后,转让抵押合同才能生效。三是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条件,附加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即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某一条件,只有具备了此条件,该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比如在房屋赠与合同中,房屋赠与人被赠与人约定,当被赠与人结婚时将房屋赠与他。那么“被赠与人结婚”就是此房屋赠与合同生效的条件。当具备了这一条件时,该赠与合同才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生效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到期时生效。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在缴费满了3个月,合同生效。3个月缴费期满,即为期限到期,合同始得生效。

另外,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一般而言,凡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是有效的合同。不过,有些合同虽然成立了,但由于合同当事人双方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因,所以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些合同有: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那么什么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呢?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效力需要由第三人来确定的合同,这类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它不完全具备合同生效的条件,因而其效力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须经第三人的同意才能确定是否有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自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一种效力不确定的合同,它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有效、无效都取决于第三人是否追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三种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于还不具备完全的缔约能力。所以其民事活动一般需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如一个12岁的小学生将家里价值100元的“爱华”单放机拿到一家玩具店换回一套价值400元的变形金刚玩具,那么这个以物换物的交易是否有效呢?这就取决于孩子的法定代表人家长的意思,如果孩子的家长认可,那么这就是一个有效合同;如果家长认为这样交换吃亏了,这个合同就是无效合同。这是典型的效力待定合同。当然,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如果订立的是纯获得利益的或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如孩子们之间相互送礼物等,就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便直接有效。

二是《合同法》规定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这些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代理人是否追认。这也是一种效力待定合同。

第三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的,该合同有效。从常理上讲,自己的财产未经许可,随随便便就处理掉了,肯定是无效的,但考虑到现实情况,《合同法》也将此类合同划为效力待定之列,实际上是赋予权利人更多的选择。如果权利人认可,该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不认可,合同就无效。

了解了以上合同生效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订立合同时,要充分考虑所订合同是否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和是否需要特别约定,然后根据合同的性质、特点,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最能保障合同目标实现的生效时间和生效期限,签好合同,用好合同,来切实保障交易安全和自身合法权益。

四、合同履行坚持的原则

履行经济谈判协议,要求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要实现这一点,必须贯彻实际履行的原则。两者缺一不可。

所谓实际履行,就是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标的履行,协议怎么规定,就怎么履行,不能任意用其他标准来代替,也不能用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办法来代替合同原定的标的履行。

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协议,必须按合同规定承担其全部责任,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但此时,协议并没有中止,违约方仍然要执行实际履行的义务。所以原则上罚款不能代替标的履行。除非不具备实际履行的情况,才允许不实际履行。这种情况包括:

1.以特定物为标的协议,当特定物灭失时,实际履行协议的标的已不可能。

2.由于债务人延迟履行标的,标的交付对债权人已失去实际意义,如供方到期不交付原材料,需方为免于停工待料,设法从其他地方取得原材料。此时,如再供货,对需方已无实际意义。

3.法律或协议本身明确规定,不履行协议,只负赔偿责任。如货物运输原则一般均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时,只由承运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不要求做实际履行。

所谓适当履行原则,就是要求协议的当事人,不仅要严格按协议的标的履行协议,而且对协议的其他条款,如质量、数量、期限、地点、付款等都要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履行。凡属适当履行的内容,如果双方事先在协议中规定得不明确。一般可按常规作法来执行。但这是在不得已情况下采用的。严格来讲,适当履行原则本身就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尽量做到具体明确,以便双方遵照执行。

实际上,贯彻实际履行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就是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的条款去履行。

五、合同担保

合同的担保是保证协议切实履行的一种法律关系。担保是指在谈判时,一方或双方请保证人以其他的方式来保证其切实履行协议的一种形式。担保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或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同的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保证。是保证人担保被保证人履行合同,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保证的作用:一是监督被保证人认真履行合同;二是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保证人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有权请求被保证人继续按约履行合同。所谓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即保证人和被保证人都负有承担赔偿另一方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义务。保证人赔偿被保证人违约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请求偿还所赔偿的损失。

2.定金。定金是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要在标的物价款或酬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20%)内,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的作用:一是证明合同的成立。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担心对方当事人悔约,而给付定金,只要对方当事人接受定金,这就是经济合同成立的法律依据。二是一种担保形式。它是在没有第三人参加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切实履行而协商约定的法律关系。因此,如果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所以,定金即有担保作用,又可以补偿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定金与预付款不同。定金的主要作用:一是证明合同的成立,二是保证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却没有这样的作用,给付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在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后,有权请求返还预付款或抵作赔偿金、违约金;接受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在承担经济责任后,应如数返还预付款,但无须双倍返还。

3.质押。质押是指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留置。留置也是协议担保的一种扣留措施。这种担保形式常常用于原料加工、保管和工程项目的合同关系。如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方把一定的原料交给承揽方加工,如果定作方不按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承揽方有权留置其定作物;如果超过领取期限仍不领取,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之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承揽方的这种权利,叫做留置权。

5.抵押。抵押也属于一种担保形式。是指协议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为履行协议向对方提供的财产保证。提供抵押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称抵押人,接受抵押财产的当事人称抵押权人。抵押人不履行协议,接受抵押人有权依法变卖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但是,不能把国家法律、法令禁止流通和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作抵押。

未签订采购合同篇2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电话:

为推动恩施畜牧业产业发展,带动养殖户增收,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方式

1、甲方将仔猪委托乙方养殖,并提供配套物资(饲料、疫苗、药品等)。

2、乙方在甲方的统一安排管理和技术指导下养猪,生产甲方所需的育成猪并交付给甲方。

3、甲方根据乙方的劳动成果并支付代养费50元/头,另外乙方享有纯利润的30%分红权,如亏损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甲乙双方的工作目标:

1、育成阶段成活率≥99%

2、饲料转化率(15—115kg阶段):≤:13、日增重(15—115kg阶段):≥650g4、生长育肥阶段(15—115kg阶段)饲养日龄≤150天

三、甲方责任

1、认定乙方是否具备从事肥猪养殖的条件。

2、向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质量标准的仔猪、饲料、疫苗和药品,并协助乙方办好领用手续。

3、甲方技术人员经过消毒后方可进入乙方猪舍并提供技术指导、监督乙方饲养管理。

4、甲方负责提供猪只运输车辆。

5、甲方每批结算一次代养费和利润分红,并在结算后10日内付清。

四、乙方的责任

1、乙方具备从事肥猪养殖的条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负责维修猪舍,购买饲养工具等符合甲方养殖条件,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必须服从、配合甲方技术人员的指导和检查,并按照技术人员提出的要求严格执行,以保证提供给甲方质量符合标准的育成猪。

3、乙方负责保管生产中的猪只、饲料和饲料袋,如出现被盗、丢失和破坏等损失由乙方赔偿,其中饲料160元/袋,生猪2000元/头,饲料袋元/条。

4、乙方只能饲养甲方提供的生猪,使用甲方提供的饲料、药品、疫苗。

5、乙方养殖厂不得饲养生猪以外的哺乳动物(牛、羊等)。

6、乙方必须及时、完整、准确填写相关生产记录,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7、乙方如出现疫情,24小时内通报给甲方,如未及时通报造成损失,罚款100元/头。

8、乙方生产用水用电由甲方承担,乙方生活用电用水由乙方自行解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停电停水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或赔偿。

9、乙方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由于环保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或赔偿。

10、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需找甲方认可的单位或个人为乙方提供担保,并提供足额的担保抵押,担保人对乙方基于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法律责任。

113日之内缴纳。合同终止后,乙方未违反本合同条款,甲方归还乙方押金。

五、合同的解除

1、乙方的养殖条件达不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无条件将猪只、饲料、药品和疫苗转走,且甲方不负解除合同的任何赔偿责任。

2、乙方猪舍的猪只、饲料、药品和疫苗等财产为甲方所有,如乙方擅自转移,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无条件将猪只、饲料、药品和疫苗转走,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且甲方不负解除合同的任何赔偿责任。

3、乙方在生产过程中所造成的污染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若由此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甲方不负责解除合同的任何赔偿责任。

4、乙方在养殖过程中违反防疫规定,违反甲方提出的饲养要求,私自混养或不认真养殖导致乙方的养殖成绩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或乙方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养殖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甲方不负解除合同的任何赔偿责任,乙方承担甲方相应的损失。

5、合同乙方违反合同的规定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解约方不承担解除合同的任何赔偿责任。

六、合同的变更

经双方协商,可以对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七、合同的终止

合同期满。

八、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注: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且乙方交押金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担保人一份。

甲方:恩施市法大饲料有限公司 乙方:法人(代表): 身份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条款:

我单位(本人)自愿为乙方履行上述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包括补充条件)提供保证担保,如因乙方不能按照上述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均由我单位(本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人:身份证号:日期:年

未签订采购合同篇3

甲方:乙方:

根据工作人员询价,经甲、乙双方协商,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一、产品名称、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清单附后)。

二、交货地点、交货日期、联系人及相关费用的承担:

(一)交货地点:普宜中心卫生院。

(二)交货日期:年月号之前按甲方指定地点装配完毕交付甲方。

(三)联系人:

(四)乙方在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前及到货验收前,货物的.损毁、损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三、产品验收及安装:

(一)全部办公家具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后,按签订合同的具体数量以及样品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以实际验收合格数量入库,甲乙双方需签字认可,乙方负责安装、调试完毕。

四、付款方式

(一)毕节市七星关区普宜卫生院验收后在x日内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二)结算货款须持有效普通税务发票。

五、违约责任

(一)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

(二)合同签订后,如有一方违约自行终止合同,违约方以合同总价款的x%作为损失费,给对方赔偿,并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

(三)乙方不能交货的,由乙方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乙方所交产品质量(数量)达不到合同要求,乙方负责换货(补足差额部分)并承担换货(补足差额)所产生的费用,乙方不能调换的,按乙方不能交货处理。

(五)如出现欺诈、以次充好等行为的,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六、争议解决

若甲乙双方因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主各持一份。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法人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

未签订采购合同篇4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书》(以下简称原合同)将________(以下简称园区)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现因甲方选聘新的物业公司(以下简称新物业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原合同,现就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一、原合同终止时间

原合同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终止履行。

二、交接工作

在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乙方与新物业公司应当做好如下交接工作:

(一)资料交接

乙方撤出园区前,应当向新物业公司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原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园区及房屋面积清册;

5、接收甲方委托,作为签约主体代为和购房户、承租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6、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____

资料移交完毕后,移交和接收双方须签字认可。

(二)设备交接

新物业公司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乙方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制作物业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项目名称、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等,并由新物业公司和乙方签字。新物业公司和乙方对查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当在查验记录中载明,并明确解决办法。

(三)费用交接

将预收的交接之日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接收甲方委托代为收取的且并未向甲方返还或交缴的租金、停车费、水电费以及其他收费移交给新物业公司,由新物业公司签收(如有欠款应当移交欠款户名单)。

(四)物业管理用房

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新物业公司,由新物业公司签收,乙方应保证将该房屋恢复原状,或以甲方认可之现状移交。

三、违约责任

1、因乙方未及时办理物业交接给甲方以及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新物业公司)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后,甲方仍保留对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期间违反原合同约定之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四、其他事项

1、本合同经过甲、乙双方及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书壹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

未签订采购合同篇5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订购墙纸及安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产品名称型号单价:

二、 施工地点:

三、 完工时间:合同签订后在甲方能提供施工条件的情况下12天完工。

四、 质量及验收标准按国家行业标准验收。

五、 付款方式:

1、总面积暂按定金元 ,施工全部完成后甲方验收合格按实际面积付清余款。

2、乙方施工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七天内一次性付清余款。

3、甲方以,(转帐支票)(现金)结算, 乙方提供收款收据。

六、乙方在墙纸张贴前需对墙面进行验收,如不符合施工要求甲方必需整改。

七、乙方在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中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责任。

对以上协议双方如无争议签定盖章生效。

八、其他

1、本合同自签定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调不成可向项目当地法院申请裁决。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未签订采购合同篇6

1. 合同相对方的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也就是审查合同相对方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双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直接影响着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因此应该对合同相对方企业的主体资格以及合同实际签订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对单位就是审查对方是否有从事相关经营的资格、资质、履约能力(注册资本审查)和信用等级等;对公民就是公民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对合同标的有处分权。

因此我方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所提供的文件上签名盖章确保真实,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住址(地址)、电话等。如对方是单位的要特别注意对方签合同的工作人员是否有单位的授权,保存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在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时,应注意企业参加年检的情况,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与其签订的合同也将因为对方没有主体资格而失去效力。

在一般的商业实践中,合同相对方一般委托其子(分)公司或相关业务人员作为代理人进行合同签订。因此我方在签订合同时首先应该对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确认。第一,确认合同签订方不能为相对方的业务部门,如:业务部、销售部等,应该由其上级的公司法人签订合同。第二,如果公司法人授权其分支机构签订合同,应当出示法人授权证明文件。也就是说先要了解对方是否具备法人或者代理人资格,有没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并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进行确认,否则该合同往往会因为缺乏主体合法资格而无效或者由于代理人超过代理权限或者无权代理而使合同成为效力待定合同。 备注:对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时,应向对方索取《授权委托书》。

2. 合同条款审核

1) 设备的规格、型号、功能与价格的匹配性

在合同应尽量明确所购买产品的规格、型号以及设备的功能模块,尽量避免使用过于模糊的产品质量标准,诸如“低压配电柜ggd”,在情况允许下尽量在采购合同后附上技术协议,在主合同中以下文字约定“低压配电柜ggd,详细的参数标准请参见附件”,以避免纠纷。

备注:在设备采购中,经常会出现对设备的随机备件约定不明确的现象,诸如“供方提供随机备件一套(含易损件及关键件),详见供方的产品说明书”,这种规定显然使我方对供方提供的备件缺乏清晰的了解,而处于被动。产品说明书是供方制定的,我方无法准备了解供方所提供备件的种类和数量。供方可能会出现通过抽调核心备件或减少相关备件降低成本,这样即使我方将价格谈得很低,但实际上供方仍可以通过对备件提供的安排而折回成本,而我方在使用过程中,如果相关部件损坏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部件,又会再次向供方购买相关部件。总之,对于随机备件的种类和数量的约定,尽量明确规定在技术协议中,防止供方通过抽调备件的手段来节约成本,损害我方利益。

2) 关于预付款与定金的约定

“定金条款”要慎用。大型设备采购合同中一般约定“预付款”条款,切忌与“定金”条款混淆。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合同中所谓的定金罚则。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则我方如违约,则我方无权要回定金。如对方违约,将双倍返还定金。关于预付款,法律上规定预付款为货款的一部分,即使我方违约,我方仍有权要回预付款,因为依据《合同法》第97条和《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我方有权要回预付款。

所谓定金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在标的物价款或酬金的数额内(一般不超过20%,根据《担保法》第91条及《担保法解释》第121条的规定:“定金的金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因此,即使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了定金条款,也不能高于货款的20%,否则我方有权要求将定金修改为“预付款”或者将定金金额修改为货款的20%。

另,关于定金条款的认定,只有在合同中以“定金”字样出现才会被认定为定金,否则将被认定为预付款。

3) 关于权利担保条款的约定

关于权利担保条款主要是指涉及到产品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担保问题,其中主要是卖方提供的产品是否存在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50条和151条的规定:“出卖人就交付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也即卖方有义务保证任何第三人不得主张我方所买的产品或者货物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但我方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对方将不再承担权利担保义务。因此当出现法律纠纷时,虽然我方可依据合同法第150条的规定向卖方主张权利担保,但是我方还是不可避免的介入了法律纠纷,产生了相应的诉讼成本和经济成本。因此,建议公司在签订涉及产品专利或实用新型等知识产品的采购协议中,要在合同中明确注明权利担保条款及如若发生第三方主张权利给我公司造成损失时的违约责任。另外,建议公司的相关采购人员或者采购调研组在调研时也要着重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是否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

4) 关于质量条款、质保金的约定

质量条款是设备采购合同中的核心条款,直接关系到我公司购买的设备或产品能否满足企业的需求。在设备采购合同中的质量条款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设备或产品的规格型号以及主合同后附的技术协议;第二部分为质量保证条款。设备或产品的技术指标部分,前面已经论述。下面,重点就设备采购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及质保金方面进行阐述。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着重对合同的质量条款进行审查,以避免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存在瑕疵(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法定标准)。为了防止质量瑕疵纠纷的发生,我们应当在合同中尽量明确产品的技术规格与指标,并在合同的质量条款中尽量明确、细化验收的标准,防止出现诸如“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有关标准执行。”等模糊约定;对于大贵精设备,建议单独制定详细的“质量保证协议”(可与技术指标及参数等包含在技术协议中),以防止纠纷发生时,我方维权无事实依据。

在质量条款或质量保证协议中应该明确规定以下条款:

a.质保期的约定:质保期的具体时间标准应与供方协商确定,并规定在合同中,一般来说设备的质量期为一年。在质保期条款中,质保期计算的起始期的确定也尤为重要。我方应要求在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的次日为质保期的计算的开始时间,而非设备或产品交付后。另外,在质保期内,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也十分重要。一般来说,应强调供方在质保期必须保证设备质量,并且在质保期内向我方提供免费的设备维护与修理。对于合同约定的,由于我方原因造成的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设备维护需我方支付相应修理费用的条款,我方也应尽量争取优惠或确定维修费用的标准,以防止供方维修时故意刁难或漫天要价。另外,对质保期结束后的维修,也应尽量在合同中明确,尽量争取免费维修,如若不能也应争取优惠(备注:当然解决上述问题的最好的办法,就是要求对方对设备适用和维护提供相关的培训,以使我公司具备相应的人才直接维修,减少供方维修的概率。)

b.质保金的约定:在设备采购合同中应严格约定质保金,一般为合同标的额的10%,待设备的质保期结束后归还于供方。对此,在签订合同中,相关的工作人员要予以重点审查。另外,对于合同中约定质保金条款的,应同时对质保金归还的方式以及证明予以明确,以防止我公司虽然向对方归还了相应的违约金,可是由于给付的对象不是签订合同的主体或者相对人,而出现法律纠纷。例,若合同的主体为母公司,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授权代表代表母公司与我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在质保期结束后,我公司按照合同相对人(母公司)的授权代表的要求向子公司的.账号打回质保金,而同时由于子公司资不抵债宣布破产,法律对子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时,将我公司打回的质保金作为资产的一部分,而合同相对人(母公司)显然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经济损失,(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母、子公司分别为独立的法人,母公司只是子公司的股东,股东对其所投资创立的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仅以其投资额对外承担责任。而我公司归还的质保金显然属于我公司与母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因此我公司向其子公司归还的质保金显然是归还对象错误,因此母公司有权要求我方承担继续归还质保金的法律义务,对此我方将承担法律风险。)因此,建议在规定质保金条款时,应同时明确质保金归还的方式、归还的对象及其账号等相关信息,以避免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或风险。

c.质量验收标准及方法的约定:首先,合同中应明确具体的验收的时间、标准。验收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部分,因为只要验收完成后,即意味着卖方已经完成合同的交付义务(注:除非合同中明确规定,设备或产品安装调试成功后视为交付完成)。如果规定不完善,就可能产生争议。对于验收,我们不仅要对产品及配件数量进行清点验收,而且应着重对货物的质量进行验收,诸如产品名称、品种、规格等技术规格,包装是否有破损等等都要进行严格检验,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对验收标准、验收方法进行明确,以防止不必要的纠纷。验收期限、验收地点也同样应该明确,但期限和地点条款对于卖方更加重要,如果卖方不在合同中明确,我方可以不主动提出约束我方的验收期限和时间。在验收过程中,应当着重对隐蔽性缺陷的风险的防范,因此在签定合同时应当着重对诸如“对货物质量的异议应于收到货物起10天内向卖方提出,否则视为质量验收合格”的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因为根据此约定货物验收完成后,所有的风险将转移到买方,而有些货物又是在使用过程中才发现存在缺陷,此时我方再以违约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就非常的被动,胜算的把握也很小。因此在签定合同时,建议约定“买方对货物的现场验收仅为感观验收(或非理化验收),若货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隐蔽性缺陷,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备注:在质量条款中或者其他补充条款中,在有需求的情况下,应当对供方是否提供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以及是否需要供方提供使用培训进行规定。

5) 关于交货时间、方式以及风险转移条款的约定

在合同中,交货时间及方式的约定也尤为重要,因为如果对交货时间无明确的约定,则卖方可能无限期的拖延下去,虽然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相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我方有权要求供方随时供货,但是由于这时一般来说,供方已经拖延很久,对我方的需求已经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应在合同中尽量明确交货时间及期限。

另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后将由我方承担,因此对于交付的约定或者定义也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对于运费的承担也事关企业的相关采购成本及风险负担,如我方负责运输设备,并承担相应的运费,则当供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运输商)则视为交付已完成,我方将承担运输期间的货物的毁损风险及相应的运输成本。因此建议公司在约定交付条款时,尽量规定为:“供方负责将货物的运输至买方所在地,并承担相应的运费及装卸费,设备经安装调试完成后视为交付完成,运输方式可以为汽车运输或者铁路运输等”

备注:对于安装调试条款,应注明供方为免费安装调试。另外对于运费的条款的规定,我在审核以前签订的合同时发现存在着将运费包含在货款中的现象,对此建议取替这种规定方式,因为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对于固定资产采购的费用和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扣除或抵扣率是不同的(一般增值税含固定资产为17%,运输费用为7%)。因此这样就增加了我公司的税务成本。另外,即使对方给予我方开出一张包含所有款项的设备采购发票,我公司将来仍面临着税务查账偷减税的处罚。

6) 关于法律适用条款(纠纷解决机制)及其他条款的约定

所谓法律适用条款就是当双方产生纠纷时如何进行确定纠纷的解决方法和机制或者说选择时间、地点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和方法。一般来说,当合同双方产生纠纷时,应就平等公平协商的原则解决彼此的矛盾或分歧。但当纠纷到达了双方协商无法解决时就要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彼此的合法权益,解决相应的纠纷。而法律手段无非就是仲裁和法律诉讼。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如果当事人对诉讼地无明确约定,则谁起诉将前往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因此如果我方主张对方产品不合格或者违约,则应向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显然这种方式对我方不利。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明确将争议解决的法院确定我方。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只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取仲裁方式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时,双方产生纠纷才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当然双方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协商确定仲裁解决,但此时对仲裁地的选择将会产生争议,因此为了避免诸如此类的法律风险,建议我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法律适用条款规定如下:“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应首先友好写生妥善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在需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庭)进行裁决。

另外,一般在合同的最后,都要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或者非主要条款进行规定。诸如合同生效时间、合同的有效期、合同附件的效力以及其他合同未尽事宜的补充规定办法进行规定。以上条款虽然是合同的次要条款,但其作用却不容忽视。

第一, 合同的生效时间。应规定为:“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注:不能为财务章,合同章也可)尽量避免让供方提出“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在需方支付预付款后合同生效”等其他生效附加条件。

第二, 合同附件的效力。应严格规定为“本合同一式四份,需方二份,供方二份,《技术协议》二份,附件二份。本合同之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后附具体的附件明细,如:

附件1:……

附件2:……

未签订采购合同篇7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项目工程。工程含税总额:元整(¥)。双方必需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规严格履行合同。双方商定招标项目价格。乙方按项目清单采购有关软硬设备并负责项目的安装和调试。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设备的相关资料及安装需求。

2、甲方安排专人协助乙方对采购设备进行现场安装调试工作。

3、乙方施工完毕后,甲方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组织工程验收。

4、甲方按合同规定付款条款支付乙方工程费用。

二、乙方责任

1、乙方严格按照招标项目采购所有产品(甲方提出调整除外)。

2、乙方需在城区设有办事处,并安排专人跟进项目进行;专人响应用户请求时间不超过1小时。

3、乙方按甲方要求将设备送到指定交货地点并进行安装、调试。

4、乙方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若因不可抗力延误工程进度,乙方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时。

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售后服务需遵照《》。

三、采购过程中要求设备更改、添加、删除时,提出的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双方经签名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重要补充部分。因设备调整引起交货期延误虽属乙方责任,但交货日期应得到

甲方同意方可作顺延处理。

四、验收合格标准:乙方提供设备的相应单据凭证,设备点数验收后,甲、乙双方派具有相应工程师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设备调试,试运行三个月确认质量无误后,双方签订验收报告。

五、工期规定:本项工程于年月日前完成。

六、工程含税总费用:(大写)(¥)。发生工程项目变更后需补回以甲乙双方签证的工程增减量差额。

七、工程款项支付和结算(以人民币结算,含税):

1、合同签订后天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预付合同总价的%(¥),即(大写)。

2、乙方于合同规定工期内完成设备采购交给甲方,甲方点数验收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即(大写)。

3、甲方于点数验收设备之日起,对乙方提供设备试运行不少于天无误后,支付合同总价的%(¥),即(大写)给乙方,支付时间在天内完成。

4、余下合同总金额%(¥),即(大写)将作为设备保修条款的保证金;每年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日内返还合同总价的%给乙方。

八、违约责任

1、乙方需严格按照合同,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设备采购,如若逾期未能完成,从规定期限起乙方每天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赔偿给甲方作违约金。

2、如甲方未能按时支付有关工程款项和保证金,从规定限期起每天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结算给乙方,作为滞纳金。

九、甲乙双方需共同遵守相关的设备售后服务条款。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保存一份,乙方保存一份,见证方保存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条款和产品技术、设备规格出现更新及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双方发生争议而不能协商解决时,可提交仲裁机构作公平合理的裁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未签订采购合同篇8

汽车配件采购合同的签订

购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北京飞厚祥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签定合同的乙方必须达到甲方要求的配套零件的生产供应企业资格要求,在质量、工艺、注册资金等方面不能达到或继续保持甲方的要求的,甲方有权取消对方的配套产品供应资格。

为加强共同协作,确保双方的经济利益,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 、 产品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三条、乙方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否则,乙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乙方应当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注商品标识便于识别,标识样式、内容及产品编号按甲方的要求为准。 第四条、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及责任。

供方对产品质量的保证期限 为 月 ,自购车用户购车之日起计算。甲方非最终用户,因为乙方的产品缺陷,不能保证质量的,乙方应当依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给购车用户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乙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产品问题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赔偿费用、处理事故的费用及其他损失。

乙方提供货款的20%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证期满后甲方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六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费用: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国家没有规定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全、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产品的包装由乙方自己解决,产品的包装费用,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乙方没有明确要求收回的,甲方有权不予保存。

第七条、产品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费用的承担。

乙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合同履行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乙方的承担。

第八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以甲方月度订货传真件要求为准。 本合同所指的交货期限指乙方在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仓库交货的时间。 逾期交货或提前交货要事先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

第九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当日,甲方支付货款总额20%即人民币(壹佰壹拾贰万陆仟零陆拾元)作为定金甲

方应当在对标的货物检验合格后4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款项付清。

第十条 验收方法及验收费用的承担

产品的检测按国家标准进行,或按部颁标准执行;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的化工原料必须接受甲方指定的国家权威机构的检测,所有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_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两天内负责作出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向甲方只付迟延履行金5000元。逾期一周供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取消乙方的配套资格。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8、因为乙方不能交货、迟延交货、或货物不合格,造成甲方停产的,乙方应按人民币 元 /小时向甲方 赔偿,计算损失赔偿的时间以一个月为限;部分履行造成甲方减少产量的,乙方按未履行部分所占该批货物的比例向甲方赔偿损失;乙方迟延交货,虽未造成停产,但是由于乙方的货物有疵瑕,由于乙方的原因甲方未来得及验货,直接使用乙方的产品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无故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10%的违约金。

2 .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4.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有效期限、未尽事宜、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荣成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签定的质量协议、技术协议、售后补偿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关条文与本合同相冲突的,本合同条款优先适用。

第十八条、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无)

购货方(甲方)供货方(乙方)北京飞厚祥德商贸有限公司

账号:账号: 0347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黄寺支行

代表人:代表人 :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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