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申请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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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可以涵盖多种主题,包括学术、职业、财务和法律等,申请书是一种重要的书面工具,用于表达个人或组织的目标和意图,以下是好美篇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1破产申请书8篇,供大家参考。

1破产申请书8篇

1破产申请书篇1

申请人(债务人)有限公司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电话:

申请目的:申请宣告债务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经营范围为。自年起,由于公司主要依靠举债进行外延式发展,发展规模过快,资金周转出现较大困难,而产品选型由与市场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库存积压严重,加之同类产品更新发展很快,市场竞争激烈,现公司库存产品即使大幅减价也很难销售,因此,申请人几年来一直亏损严重,自年月以来已经停止向债权人清偿并停止生产经营。根据目前状况,公司要恢复生产、扭亏为盈已无希望。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申请人资产为万元,负债为万元,资产负债率为%,已属资不抵债。根据公司章程第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会于年第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年第次会议作出决定,同意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同时通过了《职工安置预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人特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申请人破产清算。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年月日

1破产申请书篇2

申请人:____市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市________路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律师。

请求事项:申请____市________有限公司破产。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一家民营有限责任公司,19___年___月在____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是服装、针织内衣的加工。

申请人因经营不善,到目前为止,已严重资不抵债。截至20___年___月___日,申请人帐面资产总额为3,980,279.81元,负债总额为8,619,961.43元。在公司的应付帐款或借款中,绝大部分为到期债务,包括中国银行____分行的贷款145万元,公司已连续很长时间无法偿还。

以上情况有申请人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资产清册可以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199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破产申请,请求依法裁定申请人破产还债。

此致

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

20___年____月____日

1破产申请书篇3

一、债务人破产申请书

申请人(债务人):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

邮政编码:x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

电话:xx

申请目的:xx

申请宣告债务人xx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年xx月xx日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xx,经营范围为xx。

自年起,由于公司主要依靠举债进行外延式发展,发展规模过快,资金周转出现较大困难,而产品选型由与市场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库存积压严重,加之同类产品更新发展很快,市场竞争激烈,现公司库存产品即使大幅减价也很难销售,因此,申请人几年来一直亏损严重,自年月以来已经停止向债权人清偿并停止生产经营。根据目前状况,公司要恢复生产、扭亏为盈已无希望。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申请人资产为xx万元,负债为xx万元,资产负债率为xx%,已属资不抵债。根据公司章程第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会于年第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年第次会议作出决定,同意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同时通过了《职工安置预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人特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申请人破产清算。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年xx月xx日

二、债务人的抗辩权有哪些种类

1、让与时设定的债务人抗辩权

债务人在债权让与的.当时所能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均可以据此对抗新债权人。在让与时即已设定的抗辩包括在此时即已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如当事人双方虽订有合同,但债权并未实际产生;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债务业已消灭;债权人在订立合同中有过错,因而债务人不能依照原合同履行给付义务;原合同违反法律无效,因而不能继续履行;以及同时履行抗辩权等等。

2、债务人由让与合同产生的抗辩权

由于我国立法上不承认债权让与的无因性和独立性,故作为债权让与基础行为的债权让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直接影响债权让与行为的法律效力。如债务人认为债权让与的基础行为让与合同无效,可以随时援用予以抗辩。

3、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前债务人的抗辩权

让与人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让与合同后,于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前,债务人享有一定的抗辩权。首先,债权人让与债权后本应不再享有让与债权,但债务人在不知让与期间,仍可以有效地向原债权人为给付,并与其“实施关于债权的法律行为”,例如约定清偿期限、免除或代物清偿,也可以单方主张抵消。

三、债权人和债务人有什么不同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同

债权人是代位权和撤销权权利的主体,而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2、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主体范围不同

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债务人破产申请书要写明企业状况和破产原因,即概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状况、企业严重亏损情况、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因、申请破产的理由。

1破产申请书篇4

申请人:华鼎公司破产管理人

住所地:

负责人:

电话:

20xx年x月x日,华鼎公司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北京市xxx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xx法院于20xx年x月x日裁定((20xx)x民破字第321-1号)受理华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为公司破产管理人。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经过自信、审慎的工作、调查,现已查明:

1、华鼎公司资产总额为3 118元。其中固定资产经评估为:130 890元;银行存款为:1 580元;应收账款为:1 406 680元。

2、申请人已经确认华鼎公司的负债总额约为2 879元,尚有1 950 312债务存在不确定性。在确认的负债中,优先清偿破产费用约为:171 604元;拖欠职工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约为:371 353元;拖欠员工保险费用约为:98 940元;拖欠职工住房公

积金约为:28 000元;拖欠应缴纳的税款约为:48 000元;已认定的普通破产债权为:2 161元。

尚有1 950 312元债务存在不确定性的'原因是:华鼎公司对债权人xx公司有债务1 950 312元,但华鼎公司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擅自向xx公司个别清偿1 258 419元,申请人对此已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由于诉讼尚在进行中,存在不确定性,申请人认为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如该撤销权得到法院支持,并能够实际执行。在此情况下,华鼎公司破产财产将增加1 258 419元,资产总额增至4 375元。同时,申请人确认的债权人东方信处公司的债权数额为1 950 312元,华鼎公司的负债总额为4 829元。华鼎公司负债超出资产453元,已资不抵债。

(2)如该撤销权得到法院支持,但不能够实际执行。在此情况下,该撤销权下数额将转为一般债权,华鼎公司的应收账款增加1 258 419元,资产总额增至4 375元。由于该笔债权形成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债权人xx公司无法行使破产抵销权,则申请人确认的破产债权仍为1 950 312元,华鼎公司的负债总额为4 829元。华鼎公司负债超出资产453元,已资不抵债。

(3)如该撤销权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在此情况下,xx公司的债权为1 950 312元,但华鼎公司已经还款1 258 419元,两者相抵,申请人确认的xx公司破产债权为691 893元。至此,华鼎公司资产总额约为3 117元,负债总额约为3 571元(2 879

元+691 893元)。华鼎公司负债超出资产453元,已资不抵债。

由上可见,尽管华鼎公司对债权人xx公司存在的可行使撤销权具有不确定性,但无论哪种情况,华鼎公司均负债超出资产453元,已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况。

200x年x月x日,朝阳法院召集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申请人向全体债权人汇报了华鼎公司破产情况。债权人会议期间,申请人与债权人并未就破产事宜达成和解协议。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华鼎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宣告华鼎公司破产。

1破产申请书篇5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

事实与理由:

有限责任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经______批准,同月经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______,注册资金为______万元,共有股东___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由于公司设立后,经营资金一直缺乏,连年亏损,再加之公司的生产系统的收尘环保等设施落后,生产一直不能正常,同时,许多货物发出后,货款也收不回来,目前已经停产停业近一年之久。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目前,公司固定资产帐面值为______元,流动资金______元,应收帐款为______元,资产总计______元;而公司的负债情况是,银行借款______万元(未计利息),应付材料款______万元,应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______万元,总计负债______元,资产负债率为______%,实属资不抵债。按照公司章程第______条的规定,经公司______届______次菫事会及股东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鉴于公司目前状况,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整申请,请予许可。

人民法院

1破产申请书篇6

申请书(破产申请后)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申请事项:破产重整

事实与理由:

xx公司(债权人)已于x年x月x日向贵院提出申请xx公司(债务人)破产,贵院于x年x月x日裁定受理xx公司的破产申请 。现债务人xx公司(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认为债务人还有挽救希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请予以裁定许可。

附:重整计划草案

此致

1破产申请书篇7

申请人(债权人):_______ 住所地: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被申请人(债务人): _______住所地: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加工承揽关系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欠申请人________元及利息(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值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 元,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院判决执行,申请人申请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法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裁定:“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因此,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依法向贵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此致

1破产申请书篇8

一、撤回破产申请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破产法》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我国破产法采取的是受理开始主义,即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之时,程序尚未开始;只有当法院对破产申请作出受理裁定时,程序才告开始。除清算责任人外,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其撤回申请也是行使权利。但是,申请人的撤回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即请求撤回申请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

如同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原告撤诉一样,由于破产事件已经进入司法权的控制范围,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要受制于司法机关的决定。因此,人民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撤回申请的请求,有权审查其处分权利的正当性,及考虑其撤回行为是否存在恶意的权利滥用,是否有害于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并最终以裁定的形式决定是否准许其撤回其申请。

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二、撤回破产申请书格式

撤回破产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的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于月日向你院提起上诉。现因特此申请撤回上诉,请予准许。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填写说明

“现因”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

三、撤回破产申请的原因

(一)债务人不具备破产条件。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主要依据的事实就是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而且拒付的时间较长,因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情况只是某方面的了解,对债务人经营状况的判断可能会有些片面。而且在近几年的经济生活领域当中,有的企业即使有支付能力,对于债务也采取能拖则拖的态度,而我国《破产法》对于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人,无论债权数额多少,都享有破产申请权,这对于保护小额债权人的利益是有益的。

债权人及时行使其申请权,其意义一方面是保障债权受偿,避免出现某个债权人通过民事执行来独自得到清偿的情形,另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也能遏制赖帐现象。债务人如果不具备破产原因,在破产宣告前,会采取积极的措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未达破产界限,仍然有偿债的能力。经法院审理,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原因,而债权人得知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其若撤回破产申请的,法院应予准许。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就债务达成了偿债协议。

法院对该方面的审查,主要是以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来分析。如果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那么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偿债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此时,债权人撤回破产申请的,法院应裁定准许。如果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而又与债权人达成了偿债协议,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若行使自己的撤回权,则势必造成对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就主观方面分析,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着恶意串通,损害的是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偿债协议的行为是无效的。

依据《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因此,对这种违反法律的行为,法院就应裁定不准债权人撤回破产申请、继续审理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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