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强执行申请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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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d-blo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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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的写作是一种表情达意的工具,申请书应该清晰、有逻辑地表达申请人的意图,下面是好美篇小编为您分享的恢复强执行申请书5篇,感谢您的参阅。

恢复强执行申请书5篇

恢复强执行申请书篇1

申请______________

执行人______________

姓名或单位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

姓名或单位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或单位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申请恢复______________

执行依据______________

生效法律文书及案号______________

中止执行民事裁定书的案号______________

申请恢复______________

执行原因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未∕未完全)履行(请选择一项“√”)

申请恢复

执行内容

总金额:______________元

1、标的______________元、利息______________元

2、诉讼费_____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填写)

注:以上内容必须具体,并由申请人本人或已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亲自填写,否则本院不予受理审查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日期:______________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

房产(确切地址、产权证号)

车辆(牌照、号码)

存款

(开户行营业点、账号)

其它财产、权益、收益(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

说明:申请执行人必须详细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___年___月__日

恢复强执行申请书篇2

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贵院(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___与被申请执行人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并下达了(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执行人___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___元及其人民银行同期利息(自 年 月 日开始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___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将判决内容写清楚即可]判决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贵院申请执行。执行___元案款后,贵院以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了本案的执行。

现经申请执行人调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长沙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年 月 日

恢复强执行申请书篇3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一、请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已生效的x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

1、判决确定的工程款、利息损失及诉讼费334806元;

2、被申请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的执行费用262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因拖欠工程款案件,业经贵院审结并产生了xx兰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被申请人xx于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申请人xxx工程款563553元;给付利息损失6608元,案件受理费10645元,三项合计580806元。判决于20xx年10月25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同年11月10日生效。在判决生效后,由于被申请人不自觉履行义务,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截止20xx年11月共执行回来24.6万元,因被申请人无能力支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待被申请人有支付能力时恢复执行。近日,被申请人作为债权人在申请执行xx工厂履行给付900余万元义务案件,且近期xxx工厂给付xxx390万元。这样被申请人就有履行能力了。为此,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恢复执行。

此 致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xx年五月十五日

恢复强执行申请书篇4

申请人:xxx,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苍溪县白合乡白荫村村民。暂住西宁市。电话:xxxxxx

被申请执行人:青海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宁市建设巷4号。(现住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项:

恢复(20xx)北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付款项为102405.00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xx年9月21日开始计算)。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书,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如约履行了合同,但被申请人欠109551元一直未付,此款本系10余人农民工工资。无奈申请人于20xx年8月7日诉至贵院,贵院主持调解,于20xx年9月21日作出(20xx)北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生效以后,被申请人一直未能主动履行。后贵院无奈作出了终止执行的裁定。至此使我负债累累 。10余人农民工兄弟工资至今未付清。今据网上查询得知。宏胜公司这几年一直正常运行,对外承揽工程中标金额达几千万,法定利润应足以履行判决书之款项。故有如上所请,望人民法院能尽快依法强制执行为盼。

附:1:网上查询业绩单两份

2: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恢复强执行申请书篇5

申请人:朱德久,男,1940年10

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南港中村160号。

被申请人:付宗兰,男,195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南河乡沥山村5-11号。

申请事项:

一、强制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69535元,并加倍支付该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0元。

三、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于1999年3月10审理完结,该院依法对本案作出(1999)硚经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74535元,并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无。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向申请人履行,申请人于当年向你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你院的执行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人民币5000元,此后,被申请人再未遵照生效判决向申请人继续履行且一直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重新出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24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继续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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