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写心得时,我们都要学会引用不同的看法,大家可以将写心得体会这件事,看成是抒发自己的内心感受的一种方式,下面是好美篇小编为您分享的发洗钱心得体会6篇,感谢您的参阅。
发洗钱心得体会篇1
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反洗钱社会氛围,发挥金融机构反洗钱作用,加大对洗钱风险的防范和打击力度,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按照上级行及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20_年x月份,我行认真开展反洗钱宣传系列活动,推动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将宣传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精心组织,推动宣传活动的开展。
我行成立了以主管领导任组长,反洗钱办公室及各反洗钱专业小组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宣传活动领导小组,要求各支行也要相应成立宣传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反洗钱的组织推动、协调等工作,确保宣传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二、加强培训,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
一是积极参加人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20_年x月x-12日,__人民银行在__市举办反洗钱业务培训班,主讲人为人民银行__中心支行___科长,主题为:“反洗钱监管转型下的可疑交易分析与识别”,主要内容有:一是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二是结合案例介绍五类洗钱犯罪交易特点;三是介绍刑法关于洗钱性质罪名的规定。我行反洗钱办负责人、兼管员以及城区各支行反洗钱兼管员共16人参加了培训。二是要求各支行、网点采取多种方式利用班后和晨会时间组织员工学习反洗钱的相关知识,做好对反洗钱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岗位人员的培训,重点培训反洗钱法律法规、操作流程、客户风险分类、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人工甄别等内容。通过培训提高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反洗钱责任观念,提高业务人员识别、报告可疑交易的能力和员工综合业务素质,提升全行员工参与遏制、打击洗钱犯罪的积极性,有效推进全行打击反洗钱犯罪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增强社会反洗钱意识。
按照人民银行、上级行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反洗钱宣传工作。一是各网点利用电子宣传栏播放反洗钱、禁毒宣传标语各1条,共78条。二是柜台摆放__人民银行印制的《贯彻法制法,预防洗钱犯罪》等宣传折页2160份(其中城区行920份)。三是积极开展上街宣传。__行反洗钱办公室负责人及兼管员,参加了人民银行__市中心支行组织的以“贯穿执行反洗钱法规,预防监控洗钱犯罪活动”为主题的上街集中宣传活动。该宣传活动在__市__广场举行,我行参与了分发反洗钱宣传资料和咨询活动;__支行等15个非城区支行参与了当地人行组织的上街宣传活动。
此次宣传,通过跑马灯滚动播放或悬挂反洗钱宣传条幅、宣传标语、电子屏滚动播放反洗钱和防范恐怖融资的知识、放置宣传牌、设立反洗钱咨询台、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上街宣传活动等多种宣传方式,将反洗钱信息深入、有效地传达给社会公众,让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对反洗钱工作的认知度,营造了良好的反洗钱社会氛围,使广大群众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了正确的理解,得到了广大客户的理解和支持。
发洗钱心得体会篇2
中国反洗钱法草案今年将正式提交全国人大会审议;这部法律很可能采取列举的方式将贪污、贿赂等严重犯罪均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s0100
这一信息首先显示,全社会重点关注的反腐败工作将获得新的法律支持。遏制贪污、贿赂及形形色色腐败犯罪高发是当前中国社会面临的严峻任务,腐败犯罪与洗钱存在直接联系。近年来,国内有多少赃款赃物被漂白难以计数。舆论一再聚焦贪官外逃所裹挟的巨额资金,事实上,在国内就地改头换面的犯罪所得比例更高。一些人采用洗钱一词的词源方式(上世纪20xx年代美国芝加哥黑社会分子开设洗衣店,把贩毒所得现金转化为合法经营收入),通过办企业漂白赃款;更方便的则是与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勾结,以伪造交易的办法,达到洗钱目的。由于反洗钱法制建设严重滞后,至今刑法仅规定贩毒、走私、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4种犯罪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造成腐败犯罪于反洗钱这一关键环节逃脱打击。上游犯罪的列举范围囊括贪污、贿赂的反洗钱法如得以尽快出台,有望填补法律空子,为依法惩治腐败提供有效工具。
其次,它提示,在法律体系的协调与相互促进、具体实施方面,反洗钱法立法工作的推进势必促进刑法等相关法律修改;与此同时,推动行政法规如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及部门规章——如央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与效力提升。逐步认识到反洗钱的重要性之后,近年国家行政部门主要针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台了初步监管要求,在银行业建立了反洗钱报告和信息监督基本框架。但由于法律规定滞后,法规与规章单兵突进面临障碍。
实际运作中,自去年3月施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制度以来,银行机构机械上报的信息占绝大多数,带分析意见上报可疑交易的案例罕见。一个浮在表层而全国城乡屡见不鲜的现象是,存款实名制要求开户人持有本人身份证,而银行业务人员在做大业务的动机驱动下,对身份证是否与开户人相符视而不见。惟有以反洗钱法的形式明确规定金融机构所承担的反洗钱法律责任,一旦违法依据条文追究,才能促使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逐步养成反洗钱责任意识,落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要求。
反洗钱法潜在的作为空间十分广大。银行业外,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类别金融机构则至今未受到反洗钱法规、规章约束。而众所周知,证券公司一度是洗钱者的天堂,一些营业部配合庄家操纵股价,甚至提供从假身份证、假资金账户到销毁交易记录的一条龙服务,哪管资金来源。如何对该类合谋行为罪刑法定,无疑应纳入反洗钱法的立法视野。
央行反洗钱局负责人同时透露,年内将规定证券、保险业报告可疑信息的义务,以后还会规定非金融行业如房地产、彩票、珠宝、贵金属经营业,以及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反洗钱义务。显而易见,如果这些行业都分别承担起反洗 钱功能,洗钱空间将大为缩校不过,要让相关机构与个人切实履行义务,必须做出相应惩罚性规定———这也是反洗钱立法需要把握之处。 最后,比遏制腐败犯罪更大的意义是,在犯罪治理模式上,反洗钱法草案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罪范围,标志着中国将进入削弱、阻塞犯罪行为经济诱因的新阶段。打蛇打七寸,依据国际经验,针对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抓住反洗钱要冲,不仅便于技术上事后追究、惩治,而且能够抓犯罪行为于现场,进而震慑、预防犯罪。中国制定反洗钱法既是内在需要,又在于寻求参与防止犯罪的国际合作。采用国际通行的洗钱罪行列举确定标准,几乎所有重要犯罪行为均属于指定罪行。在直接的意义上,反洗钱治理模式力图让犯罪变得无利可图,有效遏制经济诱因,无疑是防止犯罪的有效路径。
发洗钱心得体会篇3
昨天,又参加了央行组织的反洗钱工作培训,一天的培训时间实在太短了,由于时间有限,很多报告人都没有将问题讲到位,听后感到意犹未尽。一是自己由于才疏学浅,很多反洗钱工作问题都一知半解,研究不深,万不敢和领导、教授面前造次,二是较为羞怯,恐怕一言有失,无意中得罪了人。所以很多问题当场没有厘清,较为缺憾。
昨天上午,先由周科长首先发言,对上海市反洗钱自评估工作进行了点评,听完后感到自己的工作和其他银行比,差距还是很大的,特别是自评估指标选择和实际评估方面,还是较为粗放。二家优秀的外资银行(三井、三菱)差不多每年都是优秀,使我自叹弗如。非常想了解人家是怎么做的,可惜这两家均未做报告。
然后,由三家中、外资银行分别发表工作经验,由于时间过短,报告内容均虎头蛇尾,我最关注的日常操作问题没有谈深、谈细。印象比较深的是招商银行,他们要求每笔客户交易均需请客户提交说明,感到实际工作中较难做到,如果客户仅于交易凭证笼统的注明“货款”或“往来款”,我们银行怎么对其交易背景进行核实。就是做了核实工作,怎么能证明客户提交的理由一定正确?我的观点是,商业银行与客户是平等的,商业银行不是监管单位,没有能力和手段监控客户交易,怀疑是要有根据的。哪怕客户交易特征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提交理由也存在一定问题(真的要洗钱,理由一定冠冕堂皇),商业银行在没有取得确凿的证据前,报告的可疑交易是苍白无力的。
招商银行还有一个例子就是atm机提现,每天提现2万元,连续3天,共支取6万元,表面上很可疑,但是银行有可能取得证据吗?只是猜想,这类案件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我一直在考虑,应该将大额交易纳入可疑交易调查的重要信息来源,前面的例子就是证明,如果金额不大,调查取证的价值就不大,反洗钱工作本来力量就有限,纠结于几万元的案件,好像价值不大。我虽然不太懂法,但是知道现在盗窃500元以下的犯罪,不进行刑事处罚,法理之间是相通的,反洗钱调查是否可借鉴?
渣打银行确实是一家全球性的银行,反洗钱工作条理清晰、架构完整,只是昨天时间较少,没有讲得很清楚。
下午的培训,更加精彩。先由复旦陈浩然教授介绍国际反洗钱工作形式,我已经聆听好几次陈教授的教诲。陈教授实际上是给我们上了一堂普法课,两小时的课程插科打诨、完全脱稿,教授就是不一样。但教授的一个讲法,似有点问题,就是刑法191条洗钱罪的定义。今天特地查了一下,解释是5种客观条件涉嫌洗钱罪,第一是提供资金账户,教授称是针对银行的。实际不然,实务中不大可能由银行直接提供账户给客户去洗钱,大部分情况是银行不知情,客户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给其他人用于洗钱。
还有,就是理财产品用于洗钱。理财产品与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好像在我的视野里,对客户身份识别的方式是一样的,究竟它怎么会沦为天然的洗钱工具,没有搞清楚,还要补补课。
反洗钱局的鲁处长讲课更为精彩,没想到处长大人还能光临小博,并且引用了1年前本人的观点,真是三生有幸啊!今天特地又翻出来那篇文章,对于“勤勉尽责”当时的理解可能较为偏激,回忆当时情况,是看了一篇报道(还是道听途说,忘记了),一些地方人民银行将反洗钱工作处罚,作为树立威信或不可告人目的的工具,实在有悖反洗钱工作的工作立场,所以就那个啥的写上了。还有一点就是,您与教授都讲到了,如果案件发生并追溯到商业银行,怎么看银行都会存在问题,这就需要检查人的主观判断了。
还有鲁处昨天两个观点,实在叫我摸不着头脑,没有理解好?第一,07年2号令第七条,实际受益人问题,今后将要求银行进行识别。(不能仅通过身份证明文件了解)鲁处举个例子称,江浙两省很多私企为了避嫌,请其他人作法定代表人,但实际控制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这个就比较麻烦,连公司登记机关都无法掌握的线索,要银行去了解,现实中不知怎么去做?个人账户更加讨厌,就说贪污吧,利用人头账户洗钱,银行怎么搞得清实际受益人?鲁处的另外一个例子,外国一个人控制了几十家基金会,也不是没有办法查清吗?
第二,就是银行冻结客户账户问题,金融机构如果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是不是有权限冻结客户账户?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执行冻结措施无法可依,银行又将卷入法律纠纷。反洗钱法也规定,如果临时冻结客户账户,是要由人民银行同意的。
发洗钱心得体会篇4
所谓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刑法》第191条明确,洗钱罪有四种上游犯罪,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人民银行20xx年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所涉及的黑钱范围扩大,包含了贪污、贿赂、诈骗、逃税、侵占国有资产和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其实质是扩展了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
目前,利用保险业洗钱在我国尚无法律上的明确界定,理论界一般将其概括为投保人利用保险机构使非法收益合法化,或者将集体的、国家的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目的的行为。这种界定方式将利用保险业洗钱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意义上的将非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的洗钱行为,如地下保单洗钱,即境外保险机构非法入境,以人民币缴款美元理赔等方式拉保,然后将保单交给境外保险机构,为黑钱出境提供便利通道的行为;另一种是非法侵占国家或集体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利用团险业务洗钱,即在团体寿险业务中,投保人通过长险短做、趸交即领、团险个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将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目的的行为;二是利用违规退费洗钱,即投保人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向保险机构索取各种非法保费回扣或其他利益,变相将公款化为私款或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目的的行为;三是利用中介机构洗钱,即保险机构利用中介发票套取手续费或截留保费形成账外账,用以弥补营业费用不足或向非法的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支付各种退费的行为。保险业反洗钱存在的问题
保险业经营中的洗钱活动,不但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助长了贪污腐败现象的蔓延,而且扰乱了金融、保险市场秩序。在日益严峻的反洗钱形势面前,保险业还存在许多制度与结构性的问题。
1.通过保险业洗钱行为的法律界定尚不明确。法律规定的洗钱行为最显著的特征是资金来源为犯罪所得,最终目的是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确定的非法资金的来源除《刑法》规定的四种犯罪外,增加了其他犯罪,扩大了洗钱行为的资金来源,但洗钱目的与《刑法》规定的相同。这与保险业界通常所说的洗钱行为有较大的差别。目前,保险业通常所说的洗钱行为主要包括团险业务洗钱、违规退费洗钱、利用中介机构洗钱,其资金来源均是企事业单位的合法资金,其目的是化公为私或逃避税收,无论在资金来源上还是其目的均与现有法律法规所指的洗钱行为不同,从法律角度上说,这些行为更应被视作贪污、受贿或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而非洗钱行为。
2.保险业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尚未将保险业反洗钱问题囊括其中。首先是保险业可能存在的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如贪污、受贿、腐败等未在《刑法》中加以明确;其次是没有专门针对保险业反洗钱的部门规章,关于保险业洗钱的概念、方式及种类也没有明确界定;再次是保险业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切实可行的反洗钱办法,以及关于金融部门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办法。
3.保险业反洗钱制度措施不到位。在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条件下,中国保监会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实施行业监管。以团体寿险为例,中国保监会在1999年规定团体年金险一年内不得退保,退保时必须以支票支付,除了离开原单位以外不得退现金给个人;对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单位,在从人员比例、人数以及保险期间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时规定团体寿险的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保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投保单位,不得向投保单位支付现金,更不得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20xx年又出台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等。这些制度从根本上讲是为了堵塞保险洗钱通道,但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从反洗钱的角度进行综合规划,使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仍处于自发状态,缺乏制度安排和有效组织。保险业反洗钱对策
1.完善保险业反洗钱制度。一是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出台《反洗钱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利用金融业洗钱的上游犯罪,并在《保险法》中增加反洗钱内容,为那些因贪污、腐败等洗钱的犯罪行为提供量刑依据。二是尽快出台保险业反洗钱部门规章,明确界定保险业洗钱的方式和种类,明确规定保险业反洗钱职责;三是尽快制定保险业反洗钱实施办法。国际上负责反洗钱任务的金融特别行动组于20xx年开始,要求成员国制定针对保险监管和保险实体的反洗钱准则。我国可借鉴国际经验,制定符合市场实际的保险业反洗钱标准。
2.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机制。一是从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落实岗位责任制。在保险监管部门设专门机构或专人专岗,在保险公司设置反洗钱责任人,层层落实反洗钱工作职责。二是建立快速反应报告机制,确保可疑保单的反映渠道畅通,对有犯罪嫌疑的还要向公安机关报告。三是完善金融业反洗钱联动机制。在现有金融部门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各自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细化跨部门洗钱犯罪的处理协调办法,提高部门间配合行动的可操作性。
3.搭建保险业反洗钱信息平台。结合保险业特点,开发大额和可疑保单分析系统,建立反洗钱信息化网络平台。分析系统应满足及时收集可疑保单信息;容纳每笔异常交易主体所需的全部信息;将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纳分类,甄别与监测;同时设置明确的监控预警指标,为监管部门提供跟踪检查线索。
发洗钱心得体会篇5
中国农业银行的规章制度还是比较全面的,它具体规定职员的操作规范及行为守则,在今天日益激烈的同行业竞争中,农行深知只有优质的服务才能赢得市场,所以它要求他的员工每天要有晨会及晚会,加上必要的例会,让员工能够在一起提高业务水平,大家互帮互学,共同面对工作中的问题。同时他要求员工要礼貌待客,微笑服务,并设立了强大的监控网络,时刻监督自己的员工要遵守农行规定,按章办事。
其次给我留下比较深的印象的是现代银行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的角色,现代银行已不仅仅局限于储蓄及放贷,恰恰相反,现代银行的服务触角触及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交保险,充话费,交罚单,买基金,炒股票,外汇,理财。。。。。。夸大一点就是“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银行办不到的”。
现在谈谈我在农行的工作经历,开始几天主要是跟师傅后面看,看师傅具体怎么操作,大概看来有3天,了解了银行柜面服务的全套流程,由于农行有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得操作,所以我一般是指导客户填单子,教客户使用自助设备,有点类似于大堂经理的任务。后来,我又跟随客户经理了解了一下农行的信贷系统,由于市场过于激烈,各大银行纷纷降低贷款门槛,为了在市场中求生存,农行加大了对当地企业的扶持力度,规定了对企业的合理信贷以及个人客户的质押贷款要随到随办,尽量简化手续,充分扶持,支持当地经济发展。
后来,由于中国基金市场红火异常,一大批新基民涌入市场,我开始在柜面向客户解释我所了解的基金的基本知识,并提示客户基金有风险,入市要谨慎。随后我开始向客户推销农行托卖的基金,取得了不小的业绩。共卖出基金42万元。在这过程中,我对基金也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什么是基金,买基金有什么好处呢?通俗地说,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汇集众多投资者资金,交给银行保管,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等证券,以实现保值增值目的的一种投资工具。买基金最大的好处是借专家智慧参与股票和债券市场投资,降低了个人直接投资股票和债券风险,达到使个人资产增值的目的,最后实现您关于退休、子女教育等理财目标。简单地说,基金就是帮人买卖股票、债券等的一种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如果私下里运作的,就叫私募基金;如果公开在社会上募集资金,由正规的基金公司来管理的就是公募基金。这里面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封闭式基金,募集完钱后规模不变,你可以把它想象成股票,一般可以按照基金净值打折买卖;另一种就是开放式基金,这是基金中的主流,你可以按照基金净值在银行等机构随时买卖。按照收益和风险从高到低排列,大体可以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基金等。股票基金主要投资股票,它又可以细分为成长型基金、指数型基金和收益型基金等,三者的收益和风险水平也是从高到低排列。债券基金投资债券,收益很稳定,但不高;而货币基金投资于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债券和央行票据等,收益更为稳定,可比定期存款略微高些,但几乎不存在亏钱的可能性。
其间,我还阅读了大量农行内部文件,知道了现在金融犯罪很严重,银行担负起越来越重的反洗钱重任,银行要重视防范假的汇票等等,既不能得罪客户又要确保不被欺骗蒙蔽。要防止客户利用频繁的大额资金往来达到洗钱的目的,也要防止客户造假。我还了解到转账电话,对公结算,银鉴比对,电汇等等一系列银行业务。
在农行的一个月我学到了很多在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我对中国的银行系统有了一个粗略的了解,也发现了其中的一些弊端。
1. 人情大于制度。可能是受中国两千年封建制度的影响,虽然银行业的制度是比较完善的,但真正能做到的却很少,从我看到的文件,我知道这一直是农行的一个软肋。今年新疆某支行内勤主任,利用其职权,屡次指示自己的下属职员方便其挪用资金,盗窃高达1000多万的资金购买彩票,最终锒铛入狱,其下属也因渎职包庇纵容罪,判刑的判刑,下岗的下岗。其实这件事完全可以避免,就是他的下属职员不愿意去揭发他,不敢违逆他的指示,捱不过面子,最终导致了这起案件。
2. 监管不力。虽然农行在每个营业部都安装了大量监控摄像头,并说会每天派人查看,但真正做到的分行很少。农行规定在柜员每天接送现金箱时必须携带自卫武器,可就我所见到的和从农行抽查的结果来看,能做到的极少。另外,农行规定在给柜员机加装现金时必须关好联动门,并打开自动报警系统。可我在农行的一个月,每天都帮忙加装不少于三十万的现金,也没见一次有人按章执行,而且我敢肯定这绝不是个例。今年4月14日,河北邯郸市农业银行金库发生一起特大盗窃案,被盗现金人民币近5100万元。经调查发现,系该行现金管理中心管库员任晓峰、马向景所为。分析此案,一是盗窃现金数额巨大。把五千多万元的现金卷走,无异于搬走银行的一个金库。二是盗窃犯罪手段简单。犯罪嫌疑人几乎没有受到任何限制,更不用说采取什么高科技手段,便将大量现金盗走,足以见得,农行的管理还是比较松散的。
发洗钱心得体会篇6
随着反洗钱工作范围从银行业、证券业向整个金融业全面扩张的开始,保险业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亦是洗钱频发的高危地带。同时,相对其他金融领域,由于保险本身的行业特征以及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导致保险业洗钱手段更多、更隐蔽。
目前,各保险公司已对一线代理人进行了反洗钱的培训,但业内人士也提醒,在利益面前,保险界应加强自律,不能将反洗钱流于形式。
从银行业扩大到证券业、保险业的反洗钱行动,似乎让人看到了监管层联手打击反洗钱的决心。
9月13日,由保监会牵头,35家地方保监局包括财险寿险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108家保险机构以及保险行业协会等齐聚北京,召开了保险反洗钱相关工作会议。
没有太多的媒体参与,与普通的新闻发布会相比,会议显得比较平静,但是这种平静的背后,依然能感受到保险业即将实行的一场由上至下的反洗钱“大扫荡”。
保险洗钱花样多
“其实,目前我们保险公司内部都成立了反洗钱小组,专门用来稽查保险反洗钱。而这个部门之前是没有的。”前来参会的信诚人寿首席风险主管许汉山告诉记者。
事实上,保险公司对反洗钱已是早有行动了。他告诉记者,在上周接到保监会的开会通知前,部门保险公司就已经开展了关于反洗钱工作一系列的宣传和代理人培训活动。
随着反洗钱工作范围从银行业、证券业向整个金融业全面扩张的开始,保险业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亦是洗钱频发的高危地带。同时,相对其他金融领域,由于保险本身的行业特征以及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导致保险业洗钱手段更多、更隐蔽。
据了解,目前,地下保单、大额团单和保险欺诈是保险业洗钱的三种主要手段。“一些企业单位利用保单洗钱或逃税,尤以团险最为突出。”长城保险团险部一李姓经理透露。
他告诉记者,一般而言,首先是企业先以单位名义用支票购买团险保单,并将巨额资金分散到几十甚至上百个员工名下进行投保,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企业员工对投保并不知情,接下来在短期内退保,这样保险公司将以现金形式将钱打回企业账户上。
这种情况的团单,一般采用上年末投保而新年伊始退保方式,这也是为什么每年年初团险退保量剧增的原因。
除团险、骗保手法外,保险洗钱通用的还包括地下保单洗钱、犹豫期退保洗钱,以及保险欺诈、长险短做、趸缴即领、违规退费等五花八门的手法,此外,隐匿真实身份、虚报个人材料亦是常用的洗钱方式。
“一行三局”联手出击
目前,由人民银行联手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的“一行三局”的组合行动,使得反洗钱监测的范围不断扩大。在继续敦促银行业报送大额及可疑交易信息的同时,从10月1日开始,证券、保险机构也将被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有关可疑及大额交易等数据资料。未来,还将研究制定《保险机构反洗钱指引》,来规范整个行业的反洗钱操作。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副主任刘永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加密系统将相关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数据资料反馈到监测中心,在中国人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和中意人寿的试点已经实现了联网式报送。
“照目前的情况看,估计从10月1日起,在各保险公司实施联网式报送应该能够顺利进行。”刘永平表示,在他看来,这个系统的执行,必须从保险代理人到监管层这么一个从上至下严密配合来完成。未来,反洗钱范围还会扩大至房地产、珠宝等行业。
事实上,从8月1日起,由“一行三局”联合制定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实施。
今后个人在购买保险时,如果购买财产保险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人身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达到人民币1万元或外币等值美元、保险费以转账形式缴纳且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这三种情况时,保险公司也将核对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并留存复印件或者影印件。此外,央行也对退保和赔付等环节的身份确认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很多保险公司已经对一线的代理人进行了反洗钱的授课培训。
自律尤为重要
尽管保险反洗钱监管层的“警钟”不断、保险公司的培训也不断进行,对此,不少业内人士质疑,这种培训以及出台的相关文件在利益面前,有时会显得苍白无力,亦难遏制保险洗钱。
事实上,在大额保单高佣金诱惑的情况下,有些代理人在不知不觉中也扮演了“合谋”的角色。甚至有的代理人更是主动为企业“想办法”洗钱,乃至为其设计洗钱方案。
对此,摆在我们面前的新问题就是,当有潜在可能洗钱的大单摆在保险公司面前时,保险公司代理人面对高额的佣金时能不能做到“公事公办”或者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确实,面对这个竞争日益加剧的“抢”单行业来说,普通的保险代理员能拿下大单显然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在这里,能不能“扛得住”,是对保险代理员道德的一个考验。
“其实,这种现象监管层也已经注意到了。上述情况确实存在,但是,随着反洗钱工作的不断宣传,保险代理人的防备意识会提高;另外,随着以后反洗钱保险机构指引等立法文件的出台,相信这些都能有效解决代理员‘合谋’的问题。”信诚人寿首席风险主管许汉山表示。
专家观点
反洗钱应建立适度的激励机制
本报记者 郭雪莹 上海报道
10月1日起,除银行业外,证券业及保险业也将向人民银行报送有关可疑及大额交易数据资料,我国正在加大反洗钱的力度。在央行上海总部主持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与反洗钱战略研讨会”上,央行再次强调全面推进反洗钱工作。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秘书长严立新表示,建立适度的激励机制将有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激励机制必不可缺
研讨会上,央行提出要加强反洗钱工作的有效监管。一直以来,商业银行作为洗钱的主要渠道,首当其冲面临着各种困难,监管工作如何切实有效在银行里进行,无疑成为了反洗钱展开的重点。
今年6月,号称上海最大的一起地下钱庄案开庭审理。短短两年时间,该钱庄涉案金额高达53亿元,完成交易20000笔。虽然交易量巨大,但作为主犯的罗怀韬等人被曝光实出偶然,原来一位银行工作人员见罗怀韬的交易量和交易金额都很大,便好意劝说他办理贵宾业务,这通常是一般储户求之不得的好事,却遭到了罗的断然拒绝,这才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怀疑,从而上报并展开调查。
由于银行对存款工作设定指标,因此一些业务员为了拉拢重要的储户,往往不会对高额的存款细问来源,如果数额实在巨大,还会帮助其分成几批存入,从而减少调查的麻烦。
对此,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秘书长严立新告诉记者,商业银行出于业绩需求往往在反洗钱方面缺乏必要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建立适度的激励机制,促使商业银行有足够的动力配合中央银行进行反洗钱工作。
严立新表示,任何单一的约束或激励的机制都是不完善的、不科学的,只有建立适度的激励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变商业银行的“被动”为“主动”,“粗放”为“精细”,“低效”为“高效”,“不得不反洗钱”为“我愿反洗钱”、“我要反洗钱”。具体而言,央行可以通过收益分成和奖励来对商业银行进行激励。例如,央行对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商业银行,在洗钱资金追缴以后,适当依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分成或奖励;即使资金不能完全追缴回来,国家也应象征性地给予奖励;对追缴的非法收入,参与反洗钱的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可以获得分成等,以此来部分补偿反洗钱义务主体付出的成本。这不仅能够提高商业银行反洗钱的效率,也可降低央行的监管成本。
信息网络尚需健全
商业银行不仅需要足够的动力,健全的信息系统同样对其很重要。这次研讨会上,央行表示从10月1日起,证券、保险业也将向央行报送有关数据资料,这一方面扩大了反洗钱的监测范围,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反洗钱工作离不开各行业的共同协作和信息沟通。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向记者表示,目前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程度越来越高,交叉的金融产品也越来越多,证券保险虽然不是洗钱的主要渠道,但也极易滋生不法行为。我国虽已初步形成一套规范网络,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洗钱的手段逐渐变化多样,因此各行各业的信息交流沟通十分重要。
严立新告诉记者,洗钱者为了逃避监管,会千方百计把资金链、信息流有意识地断开,而反洗钱就是要把洗钱者刻意制造的各种“支离破碎、混乱不堪”的信息通过种.种手段串连起来,并置于“同一个平台”上进行比对,通过比对发现漏洞、矛盾和问题。如果各部门间的信息割裂程度严重,就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功效。严立新认为,目前已投入运行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系统”,无疑是反洗钱的一件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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