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体会就是简述工作中的体会,心得是需要我们经过深思熟悉而写下的,下面是好美篇小编为您分享的工作责任心得体会推荐7篇,感谢您的参阅。
工作责任心得体会篇1
老子说过:“大必出于细”也就是说再伟大的事业都是一系列小事构成的,没有小事就没有大事。什么叫不简单,就是把简单的事情日复一日、月复一月得做到位,就是不简单!而我们面临的工作正是简单的、枯燥无味的重复重复再重复,面对这些我们更要踏踏实实的做好每一项工作,从小事做起,小事中看责任,责任中无小事,对一位有责任心的人,小就是大!对待工作要大声说这是我的责任!
我们为工作而负责任,就是主动争取做得更多,承担更多;我们为工作而负责任,就是全力以赴,满腔热情地做事;我们为工作而负责任,就是为企业分担忧虑,给领导减轻压力,给上司以支持,给同事以帮助;我们为工作而负责任,就是自动自发,最完美地履行我们的职责。让责任成为一种习惯,努力工作,忠诚于企业,在捍卫企业荣誉的同时,也提高了自己的责任心,增强了自己的荣誉感,同时也会受到他人的尊敬。怎样体现责任感,怎样才叫负责任?就是遇到问题要向前跨一步,遇到困难要向上顶一顶,遇到事情要多做一做,责任就是无处不在,并且我们一定要相信方法总会比问题多。
相信,对每一位有责任心的职工来说,用汗水一定会摘得心中的“金牌”!
工作责任心得体会篇2
这本书让我懂得了从我做起的重要性,工作无小事,把细小的事做得很到位,大事自然就做好了。面对现实,唯一能改变的人就是自己,也就是说最可怕的敌人其实正是自己。“什么叫做不容易?就是把容易的事情反反复复得做到位,就是不容易。”这是张瑞敏说的,这个道理其实再简单不过了,也确确实实是一个真理。一旦你踏上了一个岗位就选择了一份责任、拥有了一份使命。要承担职位赋予你的责任。就必须按时按质完成负责的工作,做到领导在与不在一个样,首先要清楚自己该承担的责任,明白自己该负哪些责任,自己的责任是什么?没有责任心的老量不是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勇于承担责任才会被机会垂青。既然我们选择了一份工作,就要以事业之心做好它!
读了这本书让我心中有一种激情在升腾着,这是一本好书,使我受益匪浅,它用浅显易懂的语言把一个个鲜活的事例和精彩的观点展现在我们的面前,让我茅塞顿开。是啊!责任重于泰山,一个没有责任心的人,是会一事无成的。
责任是一种使命,一种做人的态度。小而言之,在一个家庭里,作为父母,你要尽到做父母的责任;作为儿女,你同样要尽到做儿女的责任。这是不可推卸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也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动力,如果没有了这种责任感,不敢想象社会会变成什么样子?
同样,在单位里,一个没有责任心的职工,不会很好的完成他份内的.工作。而一个没有责任心的领导,会将单位领入歧途,甚至是失去生存的余地,从而走向崩溃的边缘!
工作中难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当遇到问题和困难的时候,要主动去寻找方法解决,而不是找借口回避责任。要坚信方法总比问题多!伟大的发明家爱迪生数百次的实验失败都不能磨灭他的信心,当一场大火烧毁了他的全部设备时,他没有被吓到,而是微笑着说:“灾难有灾难的价值。我们的错误被全部烧毁了,现在终于可以重新开始了!”这种乐观向上的态度,不正是对责任心最好的诠释吗?
老子说过:“大必出于细”也就是说再伟大的事业都是一系列小事构成的,没有小事就没有大事。什么叫不简单,就是把简单的事情日复一日、月复一月得做到位,就是不简单!而我们面临的工作正是简单的、枯燥无味的重复重复再重复,面对这些我们更要踏踏实实的做好每一项工作,从小事做起,小事中看责任,责任中无小事,对一位有责任心的人,小就是大!对待工作要大声说这是我的责任!
我们为工作而负责任,就是主动争取做得更多,承担更多;我们为工作而负责任,就是全力以赴,满腔热情地做事;我们为工作而负责任,就是为学校分担忧虑,给领导减轻压力,给上司以支持,给同事以帮助;我们为工作而负责任,就是自动自发,最完美地履行我们的职责。让责任成为一种习惯,努力工作,忠诚于教育事业,在捍卫职业荣誉的同时,也提高了自己的责任心,增强了自己的荣誉感,同时也会受到他人的尊敬。怎样体现责任感,怎样才叫负责任?就是遇到问题要向前跨一步,遇到困难要向上顶一顶,遇到事情要多做一做,责任就是无处不在,并且我们一定要相信方法总会比问题多。
相信,对每一位有责任心的教师来说,一定会桃李满天下。
工作责任心得体会篇3
读完《工作就是责任》这本书,让我感受最深的就是“责任”这两个字,看似简单却蕴藏着三层深刻的道理。首先,责任是指使人担当起某种职务和职责的意思,其次,责任是指分内应做的事。再次,责任是指做不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该承担的过失。就具体而言,有以下几方面的感受颇深:
第一,工作的精神实质就是责任意识。对于我而言“责任”就是最基本的职业精神,特别是对于一个从事基层工作的人来说责任就是一个人做事的基本准则。坚持原则,慎始如终是我们在工作中首先应做到的立足之本,但在社区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和严谨负责的态度,为办事处的利益不受到损害,这是衡量一切利害关系和处理一切矛盾时的最高法则。因为我坚信唯有敢于负责的人才能获得最后的成功,只有对工作负责的人才能做到对自己负责。在对工作的责任中实现个人的自我价值。
第二,认真处理好权力和责任的关系。也有人认为社区是一个权力较大的部门,而我是这样理解的,在每个具体的管理与执行过程中大家不可避免的处于一定的岗位,并被赋予相应的权力,各个职能部门都有不同的岗位权力,而这种权力实质上是一种无穷的责任,无论什么权力其内涵应该是承担起分内的责任,完成赋予的职责使命。权力即责任,权力越大你所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权力即压力,权力越大你所承担的压力也就越大。我在社区工作中我明白只有勇于负责任,才有负更大责任的机会。
第三、有责任才会有价值。杰克?韦尔奇曾经说过:在工作中,每个人都应该发挥自己最大的潜能,努力地工作而不是浪费时间寻找借口。对于职场中人来说,“责任”并不只是一个道德的概念,而是必须强制性承担和完成任务。一个人的工作做的好坏,最关键的一点就在于有没有责任感,是否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责任。责任可以使人坚强,责任可以发挥自己的潜能和能力。责任可以改变对待工作的态度,而对待工作的态度,决定你的工作成绩,正如书中所说的“假如你热爱工作,那你的生活就是天堂,假如你讨厌工作,那你的生活就是地狱”。在工作中,我们就是要清醒、明确的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发挥自己的能力,克服困难完成工作,认识到、了解到自己的责任,清楚自己的职责,并承担起自己所在工作岗位的责任,那么工作就由压迫式、被动,转化为积极主动,并享受工作乐趣,取得成绩的快乐。没有做不好的工作,只有不负责的人。责任承载着能力,一个充满责任感的人,才有机会充分展现自己的能力。
我们现在强调构建和谐社会应该以人为本,而人的生存之道则应该以责任为本。一个人无论能力大小,只要你能够勇敢地担负起责任,认认真真地做好分内工作,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你所做的一切就有价值,就会成功,就会获得尊重。所以没有做不好的工作,只有不负责的人,责任能够让人战胜懦弱恐惧,战胜死亡的威胁,因为在责任面前,人们会变得勇敢而坚强,责任就是人性的升华,是做人的准则。
总之,我们每个人在完善、提高个人素质的同时,都应当牢牢记住“工作就是责任,责任胜于能力!”因为,只有这样的职工才是真正值得大家的信任、领导的赞赏,才能真正担当起单位赋予我们的责任。
工作责任心得体会篇4
每当想起刚工作时的那股干劲,感觉浑身的血液都在沸腾一样,那是一种充满活力犹如一匹野马畅意的驰骋感,如今也已工作一年多了,褪下了那层稚幼的外壳,整个人也变得成熟起来,在这一年里收获颇多,而我认为最珍贵的莫过于拥有一颗责任心。
一、责任心是一种态度
责任心是一种态度,对于每个人来说,工作不仅是为了赚钱,更重要的是一种责任。一个富有创造力的团队必然是由一群充满责任心的成员所组成。责任心是工作和生活的一种积极的态度,只有拥有了这种态度,我们就会少一些抱怨、少一些牢骚,多一份认真、多一份激情,工作也会因此更加出色,人生也会因此更加精彩。缺乏责任感经常会遇到困难就躲,碰见事情就推,一级一级往下推,躲得无影无踪,推得干干净净,最后困难得不到有效解决,事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长此以往形成了不良风气,弥漫空中,看不见蓝天、白云。
二、分层管理、职分责不分
我想事业的发展需要多一些有责任心的人,事情是大家的`,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去解决。分层管理制度这是明确责任的一个很好的方法,同时这也是中央的一个基本管理模式,有利于提高管理实效。但是我觉得,分层管理模式好,但运行的方式更重要,所以我认为,分层管理,但不能分家。这是整体仗,不是单打独斗,事情都是集体的事情,不是个人的,每个人都要有主人翁精神,去分担都是义不容辞的。我认为,分层管理,职分责不分。有的时候,我们的惰性常常驱使我们产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尤其是做管理工作,当有事找到我们时,我们尽量推开,有的时候并不是我们不管,只是想体现分层的管理特点,但如果把握不好分寸和方式,可能就会让人觉得我们是不负责任,不想管。其实这也不难,只要我们把事情说明白就好。我认为,分层管理,职不同,责一样。我觉得逐层问责制,是提高责任心的重要保障,但同时,落实逐层问责的时候,不能只看到干活人没干好的责任,更应该看到从上至下的责任,否则就会产生“干活人不捞好”的怨言。说了这么多,并不是对分层管理有意见,我只是希望,这么好的管理制度,不要因为实行者的疏忽而达不到良好的效果罢了。
三、生存需要责任心和态度
里皮来执教中国足球,中国足球人也一度看到了希望,他的一个重要的理念就是“态度决定一切”,其实责任心就是一种态度,一种信念,我们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我们应该是具有这种态度的,只是我们愿不愿意用着这种态度去办事而已。在这“群雄逐鹿,适者生存”时代,生存需要责任心和态度。我想只要我们有这样的责任心和态度,我们完全有能力把工作真正的落到实处,“落实工作”就成了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最后用一句话与君共勉“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也,所以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拥有一颗责任心将会是你成功道路上一把劈荆斩棘的利刃。
工作责任心得体会篇5
这学期我拜读了《工作就是责任》这本书,发现这是一本很好的书,它能在工作中给人一种积极向上的责任感,能很好的提高工作激情和效率。想想这些年在教育事业的工作中,深有感触。
何为责任,书中37页是这样表达的:“就是接受自已行为的正面和负面的后果。”这句话的意思能不能理解为:责任是一种意识、一种观念。一个人面对责任,要有敢于承担的态度。一人做事一人当,不论事情做的好与坏,只要尽最大努力,就要对产生的后果勇于负有责任。正如书中引用美国著名管理家玛丽/弗洛特一句话:“责任是人类能力的伟大开发者”。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责任重于泰山,一个没有责任心的人,会一事无成;一个缺乏责任的人是不可靠的人,也是不成熟的人。
怎样在把工作当成我们的责任,全力以赴去完成,把工作做得更好呢?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第一、要认清楚自己的岗位职责,这就是说必须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很多时候,一件事情的完成靠的不是什么能力,而是强烈的责任感,做事情的时候只要带着强烈的责任感去做,那么这件事情你肯定能出色的完成。卡耐基说过“知道自己能做什么就已经完成了一半的责任”,看来认清楚自己的岗位职责对加强责任感是多么的重要。
第二、要给自己制定工作目标。加强责任心不仅要知道自己该做什么,还要知道自己应该做到什么程度,时刻牢记自己的`工作目标,才不至于怠慢工作,才不至于工作当中半途而废。
第三、热爱本职工作,培养对单位的忠诚度。只有忠于本单位,热爱自己的工作,才能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才能以最大的热情投入到工作当中。我们中心小学给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能干事、干成事的舞台,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抓住机遇,爱岗敬业、忠诚、奉献。
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在日常生活中敢于承担责任,让责任成为一种习惯,人人有责任感,共同为我们教育事业献出自己的力量,同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工作责任心得体会篇6
最近,董事长给我们推荐了一本《工作就是责任》的好书,并亲自撰写了《责任重于泰山》的推荐函。认真拜读董事长的寄语和该书的主要内容后,发人深省,受益匪浅,也有颇多感触和体会愿与大家交流!
自古以来,人在社会,无论其角色地位怎样,都承担着各种不同的责任和使命。为自己、为家庭、为企业、为社会、为国家乃至为人类的进步,正所谓"修身治国平天下",都离不开各自应承担的角色责任。因此,责任便成为推动我们个人、团队和社会不断前进的原始动力。这就要求我们每个人都应找准各自角色,摆正自身位置,勇于直面和担当自己的责任。
记得一位世界著名企业的老总曾说过这样的话:"在目前的企业文化中,个人责任感的缺失非常普遍,推诿、抱怨、拖延与执行不力,这些都是组织内部的通病,而缺乏责任意识的组织和个人将无法达到目标、无法在市场上与竞争对手一较高低,更无法让个人和团队更上一层楼。"反躬自省,公司近期出现的某些问题不正是如此吗?仔细想来,真让人有些不寒而栗。
工作就是责任,态度决定一切。责任心是成就和发展公司事业的基础,也是我们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当今的市场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责任感的竞争。企业各级干部员工对工作的态度也是这样。我们要将责任感植根于心,让它在我们的脑海里成为一种强烈的意识。无论在日常行为中,还是在工作执行上,无论是普通同工,还是主管干部,这种责任意识会最大限度地激发我们的`积极性和潜能,从而使我们更具创造性和活力。董事长率领我们大家十多年来的创业历程和辉煌业绩,正是以其率先垂范铸就的强大团队责任感的体现与结晶。
目前,公司正处于推进二次创业、促进跨越发展、打造"百年老店"的关键时期,各项工作头绪繁杂、任务艰巨,更需要我们上下同心,明确共同的责任使命,每位干部员工都应恪尽职守、勇担责任。一个有责任心的人,一定会认真思考,勤奋工作,细致踏实,实事求是;一个有责任心的人,做每一件事都会坚持到底,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圆满解决问题;一个有责任心的人,一定能主动处理好份内与份外的相关工作,有人监视与无人监督都能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推卸责任;一个有责任心的人,一定会从事业出发,以工作为重,而不会只把精力放在揣摩领导的意图、了解领导的好恶上。
孔子云:"吾一日当三省吾身。"在各自的岗位上,我们每天都应扪心自问,今天我努力工作了吗?真正做到尽职履责了吗?公司的各项制度要求都认真贯彻执行了吗?唯有如此,我们才能不辱使命,才能敢于问责,才能不断进步,才能在推动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中体现个人价值和生命意义。
最后,谨以保尔柯察金的名言与大家共勉:人的一生应当这样度过,当回首往事时,他不会因为虚度年华而悔恨,也不会因为碌碌无为而羞愧。让我们牢记董事长的教诲和该书的精髓,勇敢地肩负起应尽的责任,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事业中去!
工作责任心得体会篇7
(一)我国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的立法现状
关于车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存在太多的争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的适用。按照目前的通说,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无疑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终止施行,车主的垫付义务失去依据,这是否意味着车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是否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主责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不是忽略了这个问题,而是因为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较为复杂,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因此才未作出一刀切的规定,故而采用了“机动车一方”这样一个比较宽泛的用语。显然,“机动车一方”包括驾驶员和车主,甚至包括乘车人员(譬如车上人员与驾驶员争吵、车上人员发生打架致驾驶员未能专心驾车而引发交通事故等情形),既未一概肯定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也未排除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交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再结合案件事实确定,以免产生因特别法作出硬性规定而排除了一般法律的适用,但又不合理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只解决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对于机动车一方内部及单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则须根据民事法律和具体案情认定。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是自己责任原则,即每个人只应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侵权行为人要能够转移责任,或者他人必须替侵权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均须有法律的规定。针对交通事故中驾驶员与车主的责任承担,驾驶员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行为人,如果没有其转移责任的法律规定,自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车主是否须为驾驶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须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审查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以及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其相应的责任,简单的一概令车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或不承担责任,都是不公平的。
(二)、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础
1、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基??
我们知道,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历史渊源来说,无过错责任之所以产生,是因为: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工业灾害频生、交通事故骤增、公害严重损害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产品缺陷经常导致消费者的严重损害。而且在现代工业事故中,基于工人过失或不可抗力的事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于是在实行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之后,进一步产生了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从整个社会利益之均衡、不同社会群体力量之对比,以及寻求补偿以息事宁人的角度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它反映了高度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公平正义观,也带有社会法学的某种痕迹。无过错责任对于个别案件的适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体现的是整体的公平和正义。无过错责任其实就是一种危险责任,即因所从事的作业活动具有高度的危险而产生的责任。
2、无过错责任产生的法理基??
从危险责任的法理来说,侵权行为法中之所以产生危险责任这一归责原则是基于以下原因:
其一,风险开启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本身制造了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危险,因此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当然需要承担责任;
其二,风险控制与分散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对于这些活动或物品的性质具有最为真切的认识,也最具有能力控制危险的现实化,因此作为危险的控制者,其应当承担责任。而且通过法定的强制责任保险以及商业保险,这些人完全有能力将风险加以分散;
其三,报偿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从这一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其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到交通事故中,一个人购买了一辆车,他就能够支配该车的运行,并从该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多种形式体现,用于生产经营、出租可获取经济利益,自用则获得工作生活的便利,但拥有车辆的同时也为社会增添了一个合法的危险物,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险,因此,作为车辆的保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危险责任。
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础可知,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负担以法定义务为依据,是一种“危险责任”,其责任主体应包括机动车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首先是汽车的所有人(车主),亦即保有人,一般情况下,车主对其车辆握有支配权,运营的利益归属也归车主;其次是车辆使用人,车辆使用人如果从驾驶车辆这一高度危险的活动中获得了便利或者运营利益,也应当成为承担危险责任的主体。作为雇员的机动车驾驶员,其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获得的只是谋生的工资,没有获得高风险作业下的高利益,虽车辆的具体操作是自己掌握,但运行支配受车主的控制,运行利益归属车主,因此,法律规定雇员的责任由雇主承担。
(三)我国司法实践对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
我国司法实践对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明确采取了运行支配说与运行利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答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法理基础在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不具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营利益,因而不承担责任,该答复未排除车辆在正常运营下车辆所有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则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该复函基本上反向明确了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要承担责任,只是要确定谁是真正车主。负责起草该批复的杨永清法官对该批复的解读为:“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具体操作就是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生的利益。换言之,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个方面加以判明。进一步说,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以该人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
(四)、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理论,按照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说,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己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2、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予以确定。
3、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予以确定。
4、不承担责任:①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②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5、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对于上述分类中的自己责任、雇主责任、连带责任和不承担责任,已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应没有争议。司法实践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出租车辆与出借车辆两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五)正确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车辆出租与纯友情的车辆出借,合理划分车主责任承担。
确定车主在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及数额,应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车辆行为与不具有营利目的的纯粹的友情借用车辆行为。
1、以营利为目的车辆出租的车主责任
车辆所有人将其车辆投入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经营,显然属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典型的运营经济利益,表面上看,出租人将车辆出租给租用人后,就丧失了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让其承担责任似有不公,其实不然。车辆的所有人对出租车辆负有维修保养,确保车辆保持适于运营的良好状态的义务;对租用人负有谨慎审查,确保将车辆出租给驾驶技术熟练的驾驶员,以尽可能降低交通事故发生风险的义务。而实际上,车辆出租人为追求营利目的,对车辆租用人的审查仅限于表面形式审查,只审查有无驾驶证,对租用人的驾驶技术熟练程度无法审查,更无法对出租车辆的转借转租进行控制,无疑大大增加了汽车这种合法的危险物对社会可能造成损害的风险。车辆所有人失去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是由于自身追求营利目的的主观故意行为,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完全不同,车辆出租人对因追求营利目的而主动放弃约定时间内车辆支配权并由此造成的事故潜在危险应承担无过错的危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被盗车辆案批复及连环购车案复函两案中的亦反向确定了车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出租车辆的车主应承担责任的限额,一概让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合理的,这样会扼杀了整个租车行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这会造成出租车辆的车主只享受从事汽车营运这种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利润,而不需承担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风险,助长唯利是图,降低或省去采取措施防范高危作业事故发生的投入,加大整个社会的交通公共安全隐患,也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让出租车辆的车主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并不是要将车主置于清家荡产的地步,而是为了促进出租车辆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为弥补或减轻车辆运营高危作业给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造成损害的风险,同时也降低和分散车主经营车辆出租的风险,车主可通过积极、主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降低和化解车辆运营风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人的损害,可通过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来获得赔偿,对于本车上人员所造成的损害,可通过投保车上人员险来获得赔偿,亦即从事车辆出租运营的车主,由于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加大,比纯粹个人使用的私家车主应当负有更多的投保义务,除投保交强险外,还应当投保适当金额的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以增强自己的偿还能力,负起与通过高度危险作业获取运营利益相对称的社会义务。此种加重的义务虽然法律尚未作出规定,但法院可以通过个案的判决逐步引导确立某些社会关系的建立所应遵循的公平的行业规则,分散不确定的交通事故可能给特定的受害人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或难以弥补的损失的风险,而车辆出租人为承担此投保义务增加的费用则可通过整个车辆出租行业的普遍适当增加租车费用转嫁给车辆承租人,其实质仍为出租人代承租人投保。对于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保险公司有合理理由拒付保险赔偿的,出租车辆的车主仍应当在与交强险、三者险或车上人员险相适应的限额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得以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而免责,以促使车主在从事车辆出租运营中尽到最大谨慎注意义务,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此亦即法律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之立法初衷。出租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也可能受到损坏甚至报废,或许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再让车主承担对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无过错责任有失公允,其实是合理的。因为车主的财产损失与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损害是不可相比的,车辆财产的损失可以通过保险获得赔偿或向事故责任人索赔,即使在向保险公司或事故责任人索赔受阻的情形下,也可通过先前或以后的车辆租赁收入得到补偿而修复,但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却是无法挽回的,即使受伤者通过治疗身体得到康复,其所受到的心灵创伤也是难以抚平的。
2、纯粹友情行为出借车辆的车主责任
对于纯粹因友情行为而借出车辆的车主,由于现在一般的私用家庭轿车已非高消费产品,已有较大的普及面,并有逐渐发展成为日常交通工具的趋势,亲友、同事之间一时之需借用车辆成为可能,但私家车车主一般均不太情愿借出,只是碍于情面、维系友情而借用,而且绝大多数私家车的车主在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时,都会尽到非常谨慎的注意义务,具有不良嗜好或驾驶技术生疏的借用人一般会受到朋友的婉拒,友情借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相对要低得多,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要小得多。如果因友情借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对车主课以较重的损害赔偿义务,无异于禁止友情借用行为,这将导致社会人际关系的冷漠,妨碍同事之间、亲友之间关系的正常交往,有悖于人情常理,因此,不应当对友情借用车辆行为课以较重的赔偿义务。但友情借用行为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毕竟这个合法的危险物是车主的,而且车主保有车辆获得了生活与工作的便利,不承担责任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精神不符,而且也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支配的合法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注意义务。
友情借用车辆情形下车主的赔偿责任,应较以营利为目的出租车辆的车主责任要轻得多,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其性质应为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因车主相对于受害人而言应具有一定的经济承担能力。赔偿限额在车主已投保交强险和车上人员险的情况下,仅应以保险金承担赔偿责任,在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保险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拒赔的情况下,车主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车上人员险可获得赔偿的一半。
参考文献:
1、中国法院网《试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问题》任卫利周瑞生
2、中国法院网《新交法在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高海鹏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法律精神解析张新宝
4、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之研究(程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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